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非法圈养、猎捕、杀害白天鹅;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利用白天鹅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