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孙水河保护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将孙水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组织孙水河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统筹协调孙水河保护中有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事务;

(四)建立并落实孙水河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孙水河保护职责;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