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九条有效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孙水河保护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将孙水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组织孙水河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三)统筹协调孙水河保护中有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事务;(四)建立并落实孙水河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五)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孙水河保护职责;(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