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孙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妨害孙水河保护的行为。

孙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白马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