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孙水河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孙水河水资源保护和水域岸线的监督管理。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畜牧水产、水文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孙水河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