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孙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白马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孙水河保护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孙水河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