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