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