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卫生整洁,并及时拆除活动设施、清除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未及时拆除活动设施、清除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活动举办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