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卫生整洁,并及时拆除活动设施、清除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未及时拆除活动设施、清除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活动举办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