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