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护栏、指示牌、信号灯、路灯以及候车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未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