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置架空管线和铁塔、铁架、铁杆等基础设施以及交接箱等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基础设施设备,应当逐步改造。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