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