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违反规定执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损害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附则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