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协调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管理责任,做好城镇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城镇管理综合整治活动;(三)负责辖区内城镇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四)其他应该由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的城镇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