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管理责任,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城镇管理综合整治活动;

(三)负责辖区内城镇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四)其他应该由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的城镇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