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