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