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在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审查,并严格按照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