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二章 消防设计第九条已废止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图和消防设计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的,同时报送消防设计专篇;(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三)拟选用的防火材料、构件、消防产品、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不齐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报的资料。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