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工作。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有关的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安机关的监督意见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