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责任单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二)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的;(三)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