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二章 消防设计第十四条已废止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作出变更,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