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保护、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好依法监督管理与发展、保护的关系。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