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经批准的收费,必须持物价部门统一核发的许可证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

非公有制主体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收费可以拒绝支付。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