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经批准的收费,必须持物价部门统一核发的许可证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非公有制主体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收费可以拒绝支付。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