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强行推销商品或强制接受指定服务。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