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我县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