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边远、贫困乡、镇、村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备案,在经营有收益后半年内补办登记手续,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除外。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