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年纳税分别在3万元、8万元以上或连续三年在本县生产经营的,可给予一次性办理2名本县的城镇户口,并免收办理户口所需费用,享受与本县城镇户口同等的待遇。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