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所需资源、能源,有关部门在费用收取和管理方面必须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对待。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