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朱子文化遗存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重视朱子文化遗存保护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