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朱子文化遗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管理朱子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事务。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