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规划、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朱子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
(二)在朱子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朱子文化遗存的;
(四)擅自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朱子文化遗存的;
(五)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朱子文化遗存的;
(六)对朱子文化遗存及其环境造成污染,或者对朱子文化遗存原生态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七)擅自在朱子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
(八)在朱子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用水、用电、用气、用火,造成朱子文化遗存损毁的;
(九)擅自在朱子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对朱子文化遗存本体或者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