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

安庆城区具体实施范围为环城西路以东、中山大道以南、秦潭路以西和沿江路以北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祭拜场所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

在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