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四)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