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或者镇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要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民防空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