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空间规划、城市或者镇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