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放线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