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进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收费标准由综合管廊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提供参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