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律师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通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注销律师执业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不主动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三十日内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