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或者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