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条有效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二)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或者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