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宣传等方式承揽业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