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有效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