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应当提交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

分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