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十七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其业务档案由合并、分立后的律师事务所承接。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其业务档案应当移交同级档案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