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提供健身场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器材,组织工前或者工间广播体操等体育锻炼,倡导职工每周至少健身三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职工运动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