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社会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健身活动。基层工会应当依照工会章程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并按照规定予以资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