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民的健身需求,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引导其科学、文明健身。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