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选聘、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聘用聘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