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提供贷款贴息、发放补助资金以及风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得落实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