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相关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