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二)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的总称;(三)地貌植被,是指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