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

(二)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的总称;

(三)地貌植被,是指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